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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四八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姜素娥陳國城林文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四八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羅行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
億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億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以「耳溫計探頭套蓋之構造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八九)智專三(一)0二00八字第0八九八九00一九一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國城

法 官 林文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孟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四八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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