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四八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四八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羅行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 參加人
- 億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億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以「耳溫計探頭套蓋之構造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八九)智專三(一)0二00八字第0八九八九00一九一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