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徐瑞晃李得灶吳慧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

原告
香港商‧唯爾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表人
甲○○經理)
訴訟代理人
劉昇昌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上

午十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官 徐 瑞 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 玉 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