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七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七號
- 原告
- 美商‧美國聯合包裹服務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慶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秋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局長)
- 參加人
- 美商.聯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史蒂芬M.瑞雪
- 送達代收人
- 惲軼群
陳文郎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服務標章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美商.聯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以「UNITED SERVICES」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二類之有關航空工程技術之諮詢及顧問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審定第一二七0六五號服務標章。嗣原告以該審定服務標章有違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十四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以中台異字第八九0九五二號服務標章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