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服務標章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姜素娥、陳國成、林文舟
- 法定代理人陳明邦
- 原告美商‧美國聯合包裹服務公司法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美商.聯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七號 原 告 美商‧美國聯合包裹服務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林秋琴律師 陳彥希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聯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史蒂芬M.瑞雪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陳文郎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服務標章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美商.聯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以「UNITED SERVICES」服務標 章,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二 類之有關航空工程技術之諮詢及顧問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 審定第一二七0六五號服務標章。嗣原告以該審定服務標章有違商標法第七十七 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十四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於 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以中台異字第八九0九五二號服務標章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 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 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 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孟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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