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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五八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李得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五八號

抗告人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被 抗告人
即被告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代表人
乙○○處長)

右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九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五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

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五八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