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 原告
- 日成立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駿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參加人
- 百慕達商.耐克
- 參加人
- 股份有限公司
- 參加人
- (Nike ILtd.) U.S.A)
- 代表人
- 凱文.R.布朗
- 代表人
- (Kevin(助理秘書)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