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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徐瑞晃李得灶吳慧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
日成立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林家駿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參加人
百慕達商.耐克
參加人
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
(Nike ILtd.) U.S.A)
代表人
凱文.R.布朗
代表人
(Kevin(助理秘書)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官 徐瑞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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