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五八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五八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被 抗告人
- 即被告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 代表人
- 乙○○處長)
右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九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五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
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