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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反傾銷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鄭小康黃秋鴻林金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
阿波羅水泥公司(Apo Cement Corporation)
代表人
甲○○Jan
原告
瑞納水泥公司(Rizal Cement Co., Inc.)
代表人
甲○○Jan
原告
沙利得水泥公司(Solid Cement Corporation)
代表人
甲○○Jan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純菁律師
被告
財政部
代表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被告參加人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代表人
被告參加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
代表人
被告參加人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戊○○
代表人
被告參加人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己○○
代表人
被告參加人 中國力霸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庚○○○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反傾銷稅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力霸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力霸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前以原告輸入中華民國之水泥有傾銷情事,申請被告對之課徵反傾銷稅,經被告核定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課徵反傾銷稅,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是本件如經撤銷原處分對參加人等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顯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反傾銷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