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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六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鄭小康李得灶黃秋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六號

原告
金懋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仲鳴(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承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業務)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

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小 康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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