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六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六號
- 原告
- 金懋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仲鳴(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承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業務)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
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小 康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