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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六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鄭小康李得灶黃秋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六號

原告
旺生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

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小 康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六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