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芊茂拉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宗盈拉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陳啟舜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宗盈拉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以「尼龍拉鏈之上止結構改良」向 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 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四七三九六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宗盈拉鍊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以(九一)智專三(三)O五O五五字第Z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