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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593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姜素娥吳東都陳國成

原告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兼送達代收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丙○○
參加人
丁○○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陳文郎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及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丙○○、丁○○於民國90年1月18日以「可調整樞轉件位置之鎖栓」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2年4月8日(92)智專三(三)05039字第09220345250號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20622157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丙○○及丁○○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丙○○及丁○○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5593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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