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593號
- 原告
-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兼送達代收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丙○○
- 參加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惲軼群
陳文郎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及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丙○○、丁○○於民國90年1月18日以「可調整樞轉件位置之鎖栓」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2年4月8日(92)智專三(三)05039字第09220345250號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20622157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丙○○及丁○○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丙○○及丁○○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