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61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惲軼群
康偉言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4月22日以「鍵盤字鍵結構(九)追加(一)」作為其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案之追加專利(一)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A01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2年7月15日(92)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220712930號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20622168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