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23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財政部
- 代表人
- 呂桔誠部長)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4 月27日台財訴字第0920077600 號 (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左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第107條第2項規定:「撤銷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除列原處分機關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為被告外,另贅列訴願機關財政部為被告,該不適格之被告就訴訟標的欠缺實施訴訟之權能,顯非合法,又因起訴狀已列正確之被告機關即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自無庸命其補正,僅就財政部部分逕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107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