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315號
- 原告
- 陸軍軍官學校
- 代表人
- 甲○○(校長)
- 訴訟代理人
- 葉智幄 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4年12月20日上午9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本院第三法庭),原告應提出其與被告間有關行政契約之書面(如志願書、保證書之類),並對於丙○○抗辯「原告雖主張,被告在學期間可減免70日薪餉及主副食費用38,094元。惟依原告所提出之每月薪餉14,190元及主副食費2,680元計算,扣抵70日期間之費用應為39,363元。計算式:(14,190+2,680)÷30×70=39,363。而非38,094元,顯見原告之請求,並無可採。」部分,提出意見。特此裁定。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