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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9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2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甲○○前科補充「甲○○前於93年、94年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竊盜案件分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3315號、94年度簡字第6289號判決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 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 月、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經接續執行後,於95年5 月30日假釋出監,於95年12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9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