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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315號

償還公費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胡方新

原告
陸軍軍官學校
代表人
甲○○(校長)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4年12月20日上午9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本院第三法庭),原告應提出其與被告間有關行政契約之書面(如志願書、保證書之類),並對於丙○○抗辯「原告雖主張,被告在學期間可減免70日薪餉及主副食費用38,094元。惟依原告所提出之每月薪餉14,190元及主副食費2,680元計算,扣抵70日期間之費用應為39,363元。計算式:(14,190+2,680)÷30×70=39,363。而非38,094元,顯見原告之請求,並無可採。」部分,提出意見。特此裁定。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315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公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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