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三七號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得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三七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麗琴(即獨家貿易商行負責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甲○○代理縣

右當事人間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三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三七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