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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00575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鄭忠仁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甲○○因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93年度簡字第57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46條第3項、第2項分別明定綦詳。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00575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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