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217號

撫慰金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文舟許瑞助陳鴻斌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即被告
代表人
余連發(司令)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撫慰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以下同)94年10月13日日本院判決(93年度訴字第12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63 條準用同法第58條之規定,上訴狀應由上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而上訴人之上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本件上訴,惟上訴人於95年1 月3 日向本院提出之上訴狀漏未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95年6 月5 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訴狀之欠缺,而該裁定已於同年7 月18日送達上訴人處所,此有上訴人簽章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迄未依法補正,其上訴程式自有未合,應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217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撫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