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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99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鄭小康林金本李玉卿

原告
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乙○○(市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主張台北市政府92年11月26日府訴字第092254048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損害其權利,起訴請求撤銷該訴願決定。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為上開訴願事件之訴願人,如判決結果為原告勝訴,推翻上開訴願決定,將影響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基於原訴願決定之法律上利益。本件訴訟已定於民國94年6月7日上午10點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庭,本院認本件訴訟結果於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認應命其參加被告之訴訟。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 靜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99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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