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373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振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本院判決(93年度訴字第3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4年9月1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林 樹 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