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29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
- 代表人
- 乙○○市長)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1 項關於「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被告收回宜蘭縣宜蘭市○○段第747 、748 、784 、785 、910 、911 地號土地6 分之2 部分均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原告收回宜蘭縣宜蘭市○○段第747 、748 、784 、785 、910 、911 地號土地6 分之2 部分均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則規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