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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643號

眷舍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瓊文蕭忠仁胡方新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代表人
林鎮夷(司令)

上列當事人間因眷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6 日本院判決(94年度訴字第036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因上訴人住桃園縣,應扣除在途期間3 日,故算至95年10月11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95年10月12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之日期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幸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643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眷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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