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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林樹埔許瑞助陳鴻斌
  • 法定代理人
    蔡練生、丁○○

  • 當事人
    甲○○乙○○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764號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上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88年5 月21日以「晶圓研磨定位環構造(一)」申請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案,於獲准專利權後為參加人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舉發,經被告於93年1月8日以(93)智專三(三)05039字第09320027300號舉發審定書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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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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