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014號
- 原告
- 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上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91年2 月8 日對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審定公告中之第000000000 號「散熱風扇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提起異議,經被告於93年9 月16日以(93)智專三(二)04066 字第09320861130 號異議審定書審定異議不成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樹 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