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643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 代表人
- 林鎮夷(司令)
上列當事人間因眷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6 日本院判決(94年度訴字第036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因上訴人住桃園縣,應扣除在途期間3 日,故算至95年10月11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95年10月12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之日期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