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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743號

申請補助經費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李得灶黃秋鴻林玫君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嚴裕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幸秋妙律師
被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代表人
陳建仁(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黃欣欣律師

      劉昌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補助經費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94年度訴字第3743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李得灶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李得灶法官李玉卿法官林玫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處如主文欄所示,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74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申請補助經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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