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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4083號

行政契約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得灶黃秋鴻林玫君

原告
有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乙○○(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行政契約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6年1 月11日94年度訴字第4083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理由欄第14頁第15行「工期延宕係可歸責於原告,於法即屬無據,已無可採」之記載,應更正為「工期延宕係可歸責於被告,於法即屬無據,已無可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處如主文欄所示,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4083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行政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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