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4083號
- 原告
- 有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徐士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禮模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乙○○(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信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行政契約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6年1 月11日94年度訴字第4083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理由欄第14頁第15行「工期延宕係可歸責於原告,於法即屬無據,已無可採」之記載,應更正為「工期延宕係可歸責於被告,於法即屬無據,已無可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處如主文欄所示,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李得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