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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764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樹埔許瑞助陳鴻斌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

上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88年5 月21日以「晶圓研磨定位環構造(一)」申請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案,於獲准專利權後為參加人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舉發,經被告於93年1月8日以(93)智專三(三)05039字第09320027300號舉發審定書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樹 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764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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