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119號
- 原告
- 中央健康保險局
- 代表人
- 甲○○(總經理)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珠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倫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詮勝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3 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4 月13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4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119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3 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4 月13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4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