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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119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侯東昇林惠瑜陳秀媖

原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表人
甲○○(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3 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4 月13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4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11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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