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73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被告大華技術學院間因薪俸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20日95年度訴字第3733號裁定,於96年8 月15日提起抗告,依96年7 月4 日公布修正(同年8 月15日開始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5年度訴字第03733號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被告大華技術學院間因薪俸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20日95年度訴字第3733號裁定,於96年8 月15日提起抗告,依96年7 月4 日公布修正(同年8 月15日開始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