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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228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張瓊文王碧芳胡方新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送

              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422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上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又上訴狀未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者,其上訴即不合法,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22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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