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346號
- 原告
-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楊淑卿(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則規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