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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346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王立杰周玫芳劉錫賢

原告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淑卿(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則規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劉錫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34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