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3057號
- 原告
- 淡水鎮觀海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臺北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__事件
,原告不服__
中華民國__
__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理由
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 東 昇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