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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3057號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侯東昇李玉卿侯東昇

原告
淡水鎮觀海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乙○○(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__事件

,原告不服__

中華民國__

__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理由

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 東 昇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侯 東 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05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水利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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