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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310號

有關郵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姜素娥林惠瑜楊莉莉

上訴人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間有關郵政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6年7 月26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331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 條 第2 項金額(起訴按每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楊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31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郵政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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