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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733號

薪俸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徐瑞晃陳金圍蕭惠芳

抗告人
即原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被告大華技術學院間因薪俸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20日95年度訴字第3733號裁定,於96年8 月15日提起抗告,依96年7 月4 日公布修正(同年8 月15日開始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73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薪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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