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486號
- 上訴人
-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宗琦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振宇 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27日本院判決(95年度訴字第0448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提起上訴,僅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原判決關於罰鍰部分之上訴理由(按本院關於罰鍰部分之判決係全部對於上訴人有利,依法不得提起上訴,且上訴人已於民國96年11月15日具狀撤回此部分之上訴),未表明對於原判決關於罰鍰以外部分之上訴理由,補正上訴理由期間自提起上訴之翌日起算,算至民國96年11月12日即已屆滿。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