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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126號

眷舍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李得灶許瑞助闕銘富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兼送達代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眷舍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16日96年度訴字第0112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又裁判費,當事人

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

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

1 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闕 銘 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12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眷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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