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12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兼送達代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眷舍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16日96年度訴字第0112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又裁判費,當事人
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
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
1 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