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203號
- 原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袁金蘭會計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彬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2 月1 日台財訴字第09500597020 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6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96年2 月2 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有送達證書影本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6年2 月3日起算,至96年4 月2 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5年4 月4 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之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