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振暉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10月23日96年度訴字第01405 號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40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