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048號
- 抗告人
- 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8 月30日本院96年度再字第0004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再字第0004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8 月30日本院96年度再字第0004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