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056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考試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6年12月21日本院96年度再字第0005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再字第00056號
上列抗告人因考試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6年12月21日本院96年度再字第0005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