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503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503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96年8 月15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第六審判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簡字第0050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503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96年8 月15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第六審判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