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有關商業登記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1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00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06月0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07月0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08月15日起施行)「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00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登記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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