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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004號

商業登記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姜素娥楊莉莉曹瑞卿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有關商業登記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1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00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06月0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07月0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08月15日起施行)「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楊 莉 莉

                  法 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00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登記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