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254號

所有權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姜素娥曹瑞卿楊莉莉

原告
國立體育學院
代表人
甲○○(校長)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被告
桃園縣政府
代表人
乙○○(縣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加人
丙○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所有權登記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及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丙○、丁○○向被告陳情其被繼承人陳環所有坐落桃園縣龜山鄉○路○段大埔小段31-2 號等6 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徵收為中正運動公園用地,未於法定期間內發放徵收補償費,該徵收核准案已失其效力,經內政部民國(下同)89年1 月13日台內地字第8816434 號函同意被告所擬意見,系爭土地徵收核准案已失其效力。被告遂以89年1 月19日89府地用字第010259號函通知被告所屬桃園地政事務所(下稱桃園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所有權回復登記。原告不服前開函,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4年1 月28日94年度裁字第143 號裁定廢棄本院90年度訴字第3887號裁定,發回更審,本院復以95年1 月26日94年度訴更一字第52號判決:「訴願決定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內政部乃以95年6 月5 日台內訴字第0950048443號決定撤銷原處分,被告旋於95年6 月22日以府地權字第0950174401號函將系爭6筆土地回復登記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國立體育學院」。嗣行政院以95年8 月10日院授內地字第0950128108號函作成該徵收案應於66年8 月26日即失其效力之核定,被告並據上開函以95年8 月18日府地權字第0950238941號函通知桃園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所有權回復登記。原告就被告上開函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丙○及丁○○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丙○及丁○○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楊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25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