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624號
- 抗告人
- 今友利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62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0162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62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