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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946號

免職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畢乃俊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免職事件,對於民國97年3 月3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94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94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免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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