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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509號

低收入戶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姜素娥楊莉莉陳心弘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06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0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 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06月0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07月04日總統公佈,並於96年0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50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低收入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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