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67號
- 原告
- 璟澍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住同
- 代表人
- 號5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
- 代表人
- 乙○○署長)住同
- 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失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規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經濟部水利署址設臺中市○○路○ 段501 號原告就損失補償事件對其提起訴訟,應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應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