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67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進良 律師
江榮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內政部間都市計畫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被告後,依據行政訴訟法法第111 條第1 項第3 款(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者)之規定,就原訴追加備位聲明請求損失彌補之訴(給付之訴)。既未經被告同意,本院認為原起訴(撤銷之訴)部分因欠缺當事人適格要件而顯無理由經判決駁回(並未實質審酌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而原告仍請求基於利害關係人身分因公益而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顯然與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3 款「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者」無關(原起訴範圍,因欠缺當事人適格要件而顯無理由判決駁回,本院無需審酌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範疇),足認原告追加備位之訴為不適當,故原告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